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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骨科醫學會 會員代表大會提案規則
第一條 | 會員代表若要於會員代表大會中提案,請於會員代表大會兩週前,將提案連同兩名附議人(需為本會有效會員)簽署之書面資料,傳真至秘書處,才得以列入會員大會議程。 |
第二條 | 提案人本人需於會員代表大會時親自出席,若未依規定辦理者,恕不予以處理。 |
第三條 | 議案討論順序以傳真日期先後為主,主席有權視開會時間決定討論與否。 |
第四條 | 另會員代表大會中之臨時動議以兩個為原則,主席有權視開會時間決定討論與否。 |
第一條 | 會員代表若要於會員代表大會中提案,請於會員代表大會兩週前,將提案連同兩名附議人(需為本會有效會員)簽署之書面資料,傳真至秘書處,才得以列入會員大會議程。 |
第二條 | 提案人本人需於會員代表大會時親自出席,若未依規定辦理者,恕不予以處理。 |
第三條 | 議案討論順序以傳真日期先後為主,主席有權視開會時間決定討論與否。 |
第四條 | 另會員代表大會中之臨時動議以兩個為原則,主席有權視開會時間決定討論與否。 |